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招商动态 |1970-01-01
为鼓励投资者在我市新建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加快转型项目建设,全面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对直接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建成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6‰实施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及项目承接地财政各承担50%。
二、对外来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市域外投资方法定代表人100万元。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三、对外来投资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按正式签约之日起二年内形成固定资产实物量的3%、4%、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分别为8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高新区)县两级财政按财税分成比例承担。
四、对投资新建3亿元以上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其提供地方可用财力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减按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五、对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税收,且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和在主板市场注册上市并将总部迁至我市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自纳税年度起,六年内按其提供地方可用财力的100%给予贡献奖,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六、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由项目承接地财政分别给予100%、50%的配套资金支持,最高奖励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
七、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行业20强企业在我市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及新设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八、市域内企业投资新建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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